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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7执24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文鼎钢结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文鼎钢结构有限公司,沙县马岩生态园有限公司,福建省蓉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松青,张敏,范丽华,张天棋,万松茂,刘星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7执24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李纲中路100号,组织机构代码15594282-8。法定代表人:钟先礼,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善瑜,福建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文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796075349P。法定代表人:刘星福,董事长。被执行人:沙县马岩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凤岗镇西门村马岩,组织机构代码69194133-5。法定代表人:万松青,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蓉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滨河路19幢,组织机构代码68087563-5。法定代表人:万松青,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城关城西后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77066282-8。法定代表人:万松青,董事长。被执行人:万松青,女,195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执行人:张敏,女,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执行人:范丽华,女,196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执行人:张天棋,男,195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执行人:万松茂,男,196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执行人:刘星福,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沙县马岩生态园有限公司、万松青、张敏、范丽华、张天棋、万松茂、福建文鼎钢结构有限公司、刘星福、福建省蓉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沙县马岩生态园有限公司、万松青、张敏、范丽华、张天棋、万松茂、福建文鼎钢结构有限公司、刘星福、福建省蓉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沙县马岩生态园有限公司、万松青、张敏、范丽华、张天棋、万松茂、福建文鼎钢结构有限公司、刘星福、福建省蓉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逾期所产生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变现。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隆彬代理审判员  张德浚代理审判员  张承高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汤文婷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法规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