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181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志文、吕云祥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文,吕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1执627号被执行人王志文,男,199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吕云祥,男,199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志文、吕云祥责令退赔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志文、吕云祥返还被害人刘高强车牌号为京NG9X**号黑色帕萨特轿车一辆,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1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第四项中返还轿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付长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谷世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