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刘克克借款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71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克克,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7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克克,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陈利群。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鸣,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笛,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克克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6民初95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克克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应由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依法移送至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由其与上诉人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内容显示,其中第6.3条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议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被上诉人)所在地在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花城大道66号,系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且该协议管辖条款并未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有效。乙方(被上诉人)所在地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文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