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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龙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轻刑快审专用) (2017)粤0306刑初1863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龙某某,男,住湖南省邵阳市。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11月26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于2016年6月4日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8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 辩护意见 被告人龙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16年11月24日晚,举报人张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龙某某购买一个冰毒,双方约定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立交桥附近见面交易。11月25日凌晨0时许,张某某与龙某某在约定地点见面之后,龙某某将张某某带至附近镒腾厂后门附近,然后从身上拿出1小包毒品交给张某某,并收取了张某某支付的400元人民币现金,交易完成之后,伏击民警现场将二人控制,并从龙某某身上查获毒资400元人民币、白色步步高手机1部,从张某某身上查获交易毒品1小包。涉案的毒品净重0.58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本院意见 被告人龙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累犯从重处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轻处罚。 判 决 一、 被告人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 扣押在案的毒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 海 涛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潘 少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