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取伟与王洪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取伟,王洪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132号原告:张取伟,男,196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被告:王洪江,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张取伟与被告王洪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取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1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晓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江 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