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未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未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374号原告:未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未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某于2017年4月1日,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未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詹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席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