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25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未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未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374号原告:未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未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某于2017年4月1日,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未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詹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席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