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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丽萍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万花路支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万花路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1184号原告:张丽萍,女,汉族,1985年10月8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大专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委托代理人:张臻臻,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万花路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负责人:李向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永清,男,汉族,1965年6月19日出生,陕西省绥德县人,大专文化,该公司法律顾问,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原告张丽萍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万花路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丽萍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丽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元,原告张丽萍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张丽萍承担110.5元。(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姚倩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庞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