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5民初3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宏伟与上海良信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伟,上海良信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458号原告:王宏伟,男,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良信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鳌山路附2号6幢209室-1(崇明森林旅游园区。法定代表人:姜凌。原告王宏伟与被告上海良信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春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 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