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2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北京锦辉悦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建鹏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锦辉悦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王建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626号原告北京锦辉悦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60号院4号楼20层20001。法定代表人于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綦政凯,北京锦辉悦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理。被告王建鹏,男,199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北京锦辉悦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辉商务公司)诉被告王建鹏(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锦辉商务公司诉称,因不服京通劳人仲字[2017]第0089号裁决书,提起诉讼,要求:1.不支付被告2016年8月1日至9月5日期间工资3641.38元;2.被告赔偿违反保密协议规定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应符合法定条件。锦辉商务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注销,其于2017年1月19日提起本案诉讼时,已丧失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非适格原告,理应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锦辉悦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芦玉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滕文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