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1273扬州绿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绿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南通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1273号原告:扬州绿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四望亭路488号(锦绣花园)2-19。法定代表人:胡云,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国,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霞,女,公司员工。被告:江苏南通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51号。法定代表人:项卫宁。原告扬州绿洲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扬州绿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扬州绿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绿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扬州绿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美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葛 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