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吴佳美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吴佳美,鲁瑞艳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1234号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外环东路东山巷4号。法定代表人:袁仁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男,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知保处打假员。被告:吴佳美,女,北京宇佳昊雪商店经营者,其他信息不详。被告:鲁瑞艳,女,北京宇佳昊雪商店经营者,其他信息不详。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佳美、鲁瑞艳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吴佳美、鲁瑞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郝婷婷审 判 员 田 甜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