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XX生与武隆县红运煤炭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生,武隆县红运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986号原告:XX生,男,194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委托代理人:孙琴,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隆县红运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隆县白云乡金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32000009561。诉讼代表人:武隆县红运煤炭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代理人:梁雯,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XX生诉被告武隆县红运煤炭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X生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生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XX生负担。审判员 李林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钱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