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权继凤与张红卫、李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继凤,张红卫,李莉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初599号原告:权继凤,女,196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告:张红卫,男,1966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告:李莉莉,女,1970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原告权继凤与被告张红卫、李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权继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张红卫、李莉莉偿还借款120000元、利息8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2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借款期限半年,年利率22%。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原告借款本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12月6日,原告权继凤(××)与被告张红卫、李莉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2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年利率22%。该《借款合同》是对在此之前原告向被告李莉莉出借款项的确认,原告实际出借本金9.9万元。另查明,2012年,在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依法侦查王昌庆、黄桂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犯罪嫌疑人李莉莉涉嫌作为同案犯。2014年,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决定对李莉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2017年3月31日,本院派员到上述公安机关核实刑事案件处理情况,经了解,该刑事案件尚在公安侦查阶段,尚未销案或移送检察机关。原告权继凤出借给被告张红卫、李莉莉的款项,不排除在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对李莉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侦查范围内。本案款项因李莉莉或涉嫌经济犯罪,不能作为一般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故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权继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全部退还给原告权继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雪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