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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靖边县鑫海油气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白勇、温彩娥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靖边县鑫海油气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白勇,温彩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104号申请执行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执行人靖边县鑫海油气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白勇,男。被执行人温彩娥,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靖边县鑫海油气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白勇、温彩娥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在庭外已对被执行人质押在长庆油田分公司未到期应收账款进行了行权,在到期后将实现质权,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2执11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陈 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付莹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