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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渝扬、王泽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渝扬,王泽甫,张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1665号申请执行人:张渝扬,男,汉族,生于1949年2月26日,住重庆市潼南区,被申请执行人:王泽甫,男,汉族,生于1950年12月24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执行人:张秀芳,女,汉族,生于1955年3月6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张渝扬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1)涪民初字第213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泽甫、张秀芳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泽甫、张秀芳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易明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