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原告高秀清诉被告李春梅、高鹏、高连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秀清,李春梅,高鹏,高连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1221号原告高秀清,女,195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沈阳市辽中区。被告李春梅,女,1970年12月12日出生,锡伯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被告高鹏,男,199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被告高连昌,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秀清诉被告李春梅、高鹏、高连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秀清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秀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系减半收取,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高秀清承担。审 判 长 杨洁坤审 判 员 张文秋人民陪审员 刘妮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