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3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与王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王磊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212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住所地乳山市胜利街中段。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成兴,男,公司清欠部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玉,女,公司员工。被告:王磊,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诉被告王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凤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振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