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民终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雅先、黄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雅先,黄河,黄峰,黄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7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雅先,男,汉族,1951年7月21日出生,中煤第六十八处退休职工,住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存强,山东锦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河,男,汉族,1957年11月16日出生,中煤第六处退休职工,住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富,山东法至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峰,男,汉族,1958年9月24日出生,兖矿日照房地产公司内退职工,住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身份信息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玮,女,汉族,1972年2月15日出生,日照沃航置业有限公司职工,住日照市济南路369号四季圣园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身份信息同上。上诉人王雅先因与被上诉人黄河、黄峰、黄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邹城市人民法院(2016)鲁0883民初5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邹城市人民法院(2016)鲁0883民初52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邹城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雅先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许贵梅代理审判员  史海洋代理审判员  韩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平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