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南通贵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国信如东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贵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国信如东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1539号原告:南通贵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陈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729015848T。法定代表人:陈建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华,江苏南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国信如东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城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698228B。法定代表人:柏杨。原告南通贵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国信如东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南通贵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贵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贵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5元,由原告南通贵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柳小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顾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