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胡英与张芳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英,张芳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645号原告:胡英,女,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告:张芳德,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委托代理人:王云长,四川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英诉被告张芳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胡英负担。审判员 刘 皓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肖顺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