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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胡英与张芳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英,张芳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645号原告:胡英,女,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告:张芳德,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委托代理人:王云长,四川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英诉被告张芳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胡英负担。审判员 刘 皓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肖顺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