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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1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于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1刑初8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男,1982年9月30日出生于山东省威海市,汉族,大专文化,原威海某加工厂员工,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2015年9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2016年8月2日经本院决定,予以取保候审。2017年1月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7日,经本院决定予以逮捕,同日被依法执行逮捕。被告人于某危险驾驶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于某在本院审理其故意伤害罪一案判决宣告前,又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提起公诉,依法应并案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6)鲁1091刑初140号案件审理。审 判 长  谢颖虹人民陪审员  郑本利人民陪审员  丛培俭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滕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