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行终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姚子江、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子江,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行终2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姚子江,男,汉族。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永胜,县长。委托代理人陈汝昌,贵州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4200810519510。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雄,局长。上诉人姚子江因与被上诉人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紫云县政府)、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紫云县国土局)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4行初13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姚子江一审诉称,2016年,紫云县政府因“2.5万吨粮油储备仓库”建设项目征收姚子江种植桂花树的土地。7月8日,副县长黄勇带领紫云县县城开发建设指挥部连同公安局、派出所、特警、消防,强行控制姚子江等人,并强行用挖掘机、铲车将姚子江种植的桂花树全部毁损,强占耕地。姚子江认为,涉案土地权属为集体所有,姚子江系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人,紫云县政府在征地的过程中,未召开村民大会、征求被征地村民意见,未履行土地调查确认、土地征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程序,故紫云县政府在未办理土地征收及其他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未对姚子江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强行占用土地,毁坏苗木,属典型的违法强占。综上,紫云县政府和紫云县国土局作为征地实施机关,因“2.5万吨粮油储备仓库”建设项目征收姚子江土地,在实施征地及占地补偿过程中存在重大违法,严重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紫云县政府及紫云县国土局征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姚子江不服的是征收土地的行为还是强制执行行为,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及内容并不明确、不具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被诉行政行为是征地行为,只有县级以上政府才能作为征地主体,紫云县国土局并非适格的主体,不应被列为被告。一审法院于2016年10月21日向姚子江进行释明,但其表示不更改诉讼请求,也不变更被告。综上,姚子江的起诉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姚子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姚子江。姚子江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姚子江上诉称:1.本案属于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单位为紫云县国土局,一审法院称紫云县国土局不是征地的主体,不是法定实施单位,属于严重适用法律错误;2.本案诉讼请求明确,即土地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审理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紫云县政府二审答辩称,姚子江未正确区分征收单位与实施单位的概念,在一审诉讼中错列被告且诉讼请求不清,在人民法院释明后拒不更改。一审裁定驳回起诉,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被上诉人紫云县国土局二审答辩称,本案的征地主体是紫云县政府,不是紫云县国土局,姚子江一审所诉是紫云县国土局和紫云县政府征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是强制执行土地的行为,所以姚子江在一审时所提出诉讼请求与其所陈述的事实及理由相冲突。一审法院曾向姚子江释明,但姚子江拒绝变更。故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院认为,姚子江诉请确认被上诉人征地行政行为违法,因涉案土地系集体土地,而集体土地征收行为包括批准、实施等程序,具体组织实施也包括公告、登记等环节,涉及多阶段、多主体,属于复合性行政行为,现上诉人笼统要求确认被上诉人集体土地征收行政行为违法,未明确具体诉请确认其中哪一步程序、哪一个环节的行政行为违法,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具体,故其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规定的法定起诉条件;经一审法院释明后,上诉人仍未明确其具体的诉讼请求,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及第三条第二款“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一审裁定驳回姚子江的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兴琼审 判 员 ?? ? 高峰审 判 员 ???滕学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张  利  利书?记?员???严洪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