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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1刑初149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3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民权县。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民权县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本案,于2017年2月2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执行逮捕。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娜、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2日夜,被告人黄某某在民权县秋水路中段,将被害人张某“新亚超市”卷帘门撬开,从收银台抽屉内盗走2400余元现金、一条价值140元的利群香烟和一盒价值几十元的游戏币,张某被盗总价值2600余元。2016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民权县人民路宋杨理发店门口,用砖头将理发店玻璃砸破,从吧台抽屉内盗走现金2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宋某陈述、证人王某、郝某证言、视听资料、物证照片、宋杨理发店和新亚超市被盗现场勘查笔录、手印鉴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任自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