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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刑终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谭益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益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刑终136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益,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叙永县,汉族,大专文化,教学人员,住四川省叙永县。2016年2月3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叙永县看守所。辩护人曾维星,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益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1日作出(2016)川05刑初6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谭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后,合议庭进行评议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6年2月2日15时许,被告人谭益在叙永县铁炉滩体育场内锻炼。谭听见同在体育场训练的学生中有人骂脏话影响其情绪,与其中一名赖某2的学生发生口角,赖某2否认骂过脏话,遭到谭踢打。随后,赖某2在体育场内的教练李某及李电话通知来的赖某2家长赖某1找到谭了解情况。双方未谈妥,均同意报110解决。李某通过费某叫来城郊派出所协警被害人许某处理纠纷。许某到达体育场内在乒乓球台边找到谭了解情况。谭突然拿出裤包内的一把甩刀,对许某胸部、颈部猛刺数刀。许某被刺伤后,退后围着兵乓台转圈躲避,谭益仍手持甩刀继续追赶,因李某及多名学生制止,谭逃到叙永县一中保安室内躲避并报警。许某经送抢救无效因单刃锐器刺穿心脏、刺破肝脏致大失血死亡。谭益患精神分裂症,对本案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原判以经过庭审质证的物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原判认为,被告人谭益持刀无故连续刺杀前来处理纠纷的协警许某胸、颈部数刀,且持刀持续追杀被害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谭益案发时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谭益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认定被告人谭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案移送的刀具予以没收。上诉人谭益上诉提出:被害方有一定过错,系防卫过当,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为其辩护提出:原判定性错误,不应故意杀人罪;谭益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具有自首情节,应予减轻处罚;被害方有一定过错;原判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日15时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益在叙永县铁炉滩体育场内锻炼,因认为同在体育场训练的学生中有人骂脏话影响其情绪,遂质问其中一名叫赖某2的学生,赖某2否认骂过脏话,遭到谭踢打。随后,赖某2的体育教练李某及李电话通知来的赖某2父亲赖某1找到谭了解情况。双方未谈妥,均同意报“110”解决。李某通过费某叫来叙永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协警许某(被害人,殁年29岁)帮助处理纠纷。许某到达体育场后,分别向李某、赖某1、谭益了解情况,谭益突然拿出裤包内的一把甩刀,对许某胸部、颈部猛刺数刀。许某被刺伤后,退后围着兵乓台转圈躲避,谭益持甩刀继续追赶许某。因李某及多名学生制止,谭益逃到叙永县一中保安室内躲避并报警,后被巡防民警抓获并当场缴获甩刀一把。许某经抢救无效因单刃锐器刺穿心脏、刺破肝脏致大失血死亡。经鉴定,谭益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患病期,对本案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证据证实:1.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刀具决定书及清单、照片、户籍证明,证实本案案件来源、巡防民警于叙永县一中保安室内将谭益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匕首一把由公安机关决定予以扣押、原审被告人谭益及被害人许某的基本身份情况。2.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证实现场位于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丹山村丹山路叙永体育中心内,中心现场位于乒乓球场内,由东向西并排安放有6张蓝色台面的乒乓球台,每张乒乓球台均呈南北向安放,现场提取6处血迹。3.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及照片,证实死者许某颈部、胸腹部4处创口,四肢2处创伤。其中胸部创口进入胸腔,致伤物依次刺破心包,刺穿心脏,刺破膈肌、肝脏;心包腔、双侧胸腔、腹腔内有大量积血,全身各脏器器官均呈失血貌。鉴定意见,死者许某系单刃锐气刺穿心脏、刺破肝脏致大失血死亡。4.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现场6处可疑血迹和刀具刀刃上可疑血迹均检出人血,支持该7处人血均为许某所留的假设。5.四川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谭益患精神分裂症,作案及目前处于患病期,被鉴定人谭益对本案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6.证人赖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2日15时40分许,赖接到体育教练李某的电话说儿子赖某2在叙永镇体育场训练时被人打了。赖到体育场后找到这个男子问为什么要动手打赖某2,男子说儿子乱骂他,赖某1问儿子是不是乱骂了这个男子,同学说儿子没有乱骂这个男子。赖某1打“110”叫警察来处理。这时三个年轻男子从体育场大门外面走进来,打儿子的男子到乒乓台站着,李某说这三个男子中的胖子男子是城郊派出所的公安。大家一起朝乒乓台方向走,快走到球门时,打人男子迎面走过来。胖子公安问男子叫啥名字,为啥要打人。男子问胖子公安是哪个,是不是公安,胖子公安说他是,打人男子没有理睬公安,转身朝乒乓台方向走了。胖子公安继续问男子叫啥名字是做什么的,男子再次问胖子公安是不是警察,说完之后这个男子转身朝乒乓台方向走,胖子公安就跟着男子走到了乒乓台那里。这个男子突然从身上抽出一把刀拿在右手,用左手封住胖子公安的衣领,并持刀捅向胖子公安的上半身。当时胖子公安被捅到之后赶紧往后退,男子继续用刀朝胖子公安身上捅,当时胖子公安摔倒在地上,男子还用手抓着胖子公安的衣服,用刀连续又捅了胖子公安上半身两刀,当时赖某1和李某看见胖子公安被捅倒在地了,就过去帮忙想推开这个男子,李某先一步用手扯了男子衣服,男子才站起来准备朝李某站的方向追,当时赖某1在后吼男子要干啥子,男子看见胖子公安己起身跑到乒乓台那里了就拿着刀冲到乒乓台面前,准备继续用刀捅胖子公安。当时看见胖子公安用手摸着自己的左边脖子,脖子在流血,于是就赶紧打“120”。男子当时拿着刀在乒乓台那里继续追胖子公安,一直追着胖子公安围着乒乓台转,之后转身朝叙永一中方向跑了,赖某1和李某就跟着男子追,一直把这个男子追到了一中门卫室里面,男子进到门卫室后就把里面的门关了。赖某1和李某等人一直在门口守着,最后警察在一中门卫室里面将这个男子抓到了。7.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2日15时50分许,李某在体育场安排一组学生跑步训练,赖某2跑过来说他在跑道边被一个人打了。李见到一个二十几岁的年轻人在跑道边,就问为什么事打李的学生。他说是学生骂他,李问周围的学生是否骂了这个人,学生们都说并没有骂他。李就再次跟这个年轻人交涉。男子就恶狠狠的骂,后赖某2的父亲赶到了体育场之后就问这个人为何要打他娃儿。李就打电话喊体育场的魏保安过来看一下,魏保安过来后看到这个情况说没的办法的,只有报警处理才行。随后李通过费某给城郊派出所的许某警官联系上,叫过来看一下。打了电话后,年轻人继续和赖某2父亲争吵。这时许某是从体育场的正门走进来,走到乒乓台旁足球门的时,就正好和朝外面走的这个年轻人擦身而过。双方就在乒乓台旁的球门附近相遇了,许某就表明自己是城郊派出所的公安,并接着问是什么情况。许某走上前去准备问话时,突然这个年轻人从身上抽出一把折叠刀来,朝许某身上开始捅,把许某捅摔倒在地上,后许某围着旁边的乒乓台跑,这个人持刀围着乒乓台追。大家开始报警和拨打“120”。这个人见大家报警了就突然转身跑到一中校门保安室里了。出警的公安就到保安室里将这个年轻人抓获了。8.证人魏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魏在叙永县体育场保安室上班,2016年2月2日15时40分许,体校的李某教练说他的一个学生被人打了,叫过去处理一下。魏走过去后看见李某教练和一个学生家长及谭益在理论。魏就给城郊派出所打电话报警。过了会儿从体育场大门那边有三个年轻男子走过来,其中胖的是许某。后看见李某和学生家长跟着那三个男子穿过足球场朝体育场大门方向走。许某和谭益在乒乓台那里说了两句什么话之后,谭益从身上摸了一把刀出来,朝许某上半身捅了一下。谭益抓着许某的衣服按倒在地上,之后又拿刀捅了许某上半身两三刀,当时站在周围的李某和学生家长都在吼干啥子,许某从地上站起来跑到乒乓台那里站着,谭益拿着刀跟着追过去,追了几圈,后谭益才拿着刀朝一中方向跑了。9.证人黄某1、艾某、汪某1的证言,分别证实2016年2月2日下午,黄和赖某2、艾某、汪某1等同学在李某老师带领下在叙永县叙永镇体育中心内进行体育训练时,发生纠纷的经过情况及目睹那名陌生男子从裤包内拿出一折叠单刃匕首,刺杀许某数刀并持刀追赶,后该男子躲进叙水县一中保安室内的情况。10.证人赖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2月2日下午赖某2和其他学生在叙永县体育场训练跑步时,谭益用手指着赖说赖在这里骂啥,对方直接用右手扇了赖脸一巴掌,当时赖就懵了,说没有骂他。然后对方又踢了赖两脚。赖找到李教练说了挨打的事情,然后李教练跟赖一起过去找到谭益问为啥打体校的队员,谭益指着李教练乱骂。随后其父赖某1来到现场,问谭益为啥子打人,谭益还是乱骂,就报警了。后走来三个人,其中一个较胖的许某转身去喊住那个年轻人说他是派出所的,讲清楚再走。但是谭益不配合,情绪比较激动而且不停的乱骂许某,许某一直在跟他耐心的讲,谭益从身上拿了把刀出来,并大吼捅死你,就向许某冲过去,直接对着他的上半身捅了一刀,后持刀追许某并将其按倒在地上,连续对他的身体捅了几刀。清楚的看到有一刀是捅在颈子上的,许某挣扎着爬起来以后就围着乒乓台跑,谭益追上去,叫许某跪下,大吼不跪就捅死他。后谭益跑到叙永一中的门卫室,直到警察来。11.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2月2日15时40分许,张开车和刘某准备到一中背后费松的仓库去谈合作的事情,路上碰到许某,送许某到了体育场。教练和学生家长就说有个男子说学生乱骂他,就动手打了学生。许某和教练、学生家长、被打的学生、张、刘某一起朝乒乓台方向走,乒乓球台站着的谭益也走过来。许某就问谭益叫什么名字,是做什么的,突然谭益从身上摸了一把刀出来,用左手封住许的衣领,右手持刀朝许的胸口上捅了一刀,许被捅了之后赶紧朝后面退,谭益继续拿刀朝许某上半身捅。许某摔倒在地上后,谭益还继续用刀朝许某的上半身捅,后还拿着刀继续围着乒乓台跟着许某追。最后谭益转身朝一中方向跑了,张和费松一起把许某扶上警车送到医院去了。1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目睹许某被杀伤的经过情况与张某的证言一致。13.证人费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2日15时45分许,接到以前篮球教练李某的电话,说是体校的一个学生在体育场被人打了,喊许某去处理一下。挂了电话之后就给许某打了电话,叫其带人过去看一下。16时许,到体育场后,看见一个男子正朝叙永一中方向跑,后面有几个男子在追他,许某倒在体育场乒乓台面前的地上。14.原审被告人谭益供述与辩解,供认2016年2月2日16时许,谭在运动场与学生及其教练、家长发生纠纷及后来持刀捅刺一名被害人、跑到叙永一中保安室躲藏、用手机158××××6678拨打“110”报警并被抓获的情况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益因琐事持刀连续刺杀前来处理纠纷的被害人协警许某胸、颈部数刀,且持刀持续追杀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发后谭益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谭益作案时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诉人谭益上诉提出:被害方有一定过错,系防卫过当,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为其辩护提出:原判定性错误,不应故意杀人罪;谭益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具有自首情节,应予减轻处罚;被害方有一定过错;原判量刑过重。经查,本案被害人许某前来协助处理纠纷,没有采取过激行为,并无过错,更不存在具有防卫的条件;谭益在公共场所动辄持刀连续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并持刀追杀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规定;谭益具有自首和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从轻处罚情节原判已予认定,所确定的量刑并无不当。谭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辩护的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 峰审判员 周学英审判员 刘睿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侯倩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