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3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陈春祥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03刑初53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春祥,男,1985年2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2014年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7)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春祥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春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陈春祥在本市云岩区延安中路人才市场门口,趁被害人余某不备,使用镊子将其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OPPOR9M手机盗走。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俱领。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陈春祥犯盗窃罪,建议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庭审中,被告人陈春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陈春祥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照片,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春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春祥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春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案,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不当,本院不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春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作案工具镊子一把依法没收,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