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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于一武与李义强、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胶州市办事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一武,李义强,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胶州市办事处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1298号-辖原告:于一武,男,汉族,1987年5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李义强,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胶州市办事处,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东营村。本院受理原告于一武与被告李义强、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胶州市办事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李义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本案中原告在船上出海作业时受伤,应由青岛海事法院管辖。因此,请求法院将该案移送至青岛海事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船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含船员劳务派遣协议)项下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报酬给付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件。”本案原告在船上作业时受伤,故本案应由青岛海事法院,原告选择向胶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移送至青岛海事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程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