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02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陈大德申请宣告公民毛淑秀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大德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002民特7号申请人:陈大德,男,1952年4月出生,汉族,住内江市市中区。申请人陈大德申请宣告公民毛淑秀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陈大德称,1995年8月,毛淑秀外出至今失踪。毛淑秀患有痴呆症,外出后家人不停地查找,二十多年来杳无音讯。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毛淑秀,女,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江市市中区史家镇张古山居委会七组,身份证号码511021196409139447,系被申请人陈大德之妻。毛淑秀系智力残疾,1986年与申请人陈大德结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自1995年8月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陈大德申请宣告毛淑秀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4月4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毛淑秀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毛淑秀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之规定,毛淑秀自1995年8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至今已过二十一年之久。申请人的申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之规定,申请人陈大德系毛淑秀之夫,其作为申请宣告毛淑秀死亡的宣告人,提出的宣告毛淑秀死亡的申请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之规定,本院依法发出寻找毛淑秀公告已满一年,公告期间未得知毛淑秀的任何消息,申请人陈大德提出的宣告毛淑秀死亡的申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毛淑秀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华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春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