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终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龚福英、史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方士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龚福英,史某,史留保,汪押敏,方士宝,吴桥永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1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130900806603142A,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永济西路4号。负责人邢运江,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福英,女,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某。法定代理人龚福英,系史某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留保,男,1937年1月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押敏,女,1939年9月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士宝,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吴桥县人,住吴桥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桥永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桑园镇104国道东杂技大世界对面。法定代表人不详。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龚福英、史某、史留保、汪押敏、方士宝、吴桥永顺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0481民初7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溧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3月13日分别向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邮寄送达了《缴纳上诉费通知》、《上诉费催款通知》,限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指定帐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429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收到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晓琴审 判 员 丁延陵代理审判员 钱荣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储心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