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朴海龙与朴善淑之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200号申请保全人:朴海龙,男,1967年5月7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朴善淑,女,1966年3月18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申请保全人朴海龙与被申请保全人朴善淑之间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朴海龙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朴善淑名下的价值5万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后,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吉2401民初570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朴善淑名下银行账户中的3万元。二,冻结被申请保全人朴善淑名下银行账户中的2万元。三、冻结申请保全人朴海龙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保全费520元(申请保全人朴海龙已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申请保全人需要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 一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嘉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