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执字2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宋卫星与启东市气流纺纱厂、顾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卫星,启东市气流纺纱厂,顾辉,黄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字2842号申请执行人宋卫星,男,1958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代理人顾卫东,启东市久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启东市气流纺纱厂。地址:启东市新港大生镇。负责人顾辉,该厂合伙执行人。被执行人顾辉,男,1965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黄成斌,男,1964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申请执行人宋卫星与被执行人启东市气流纺纱厂、顾辉、黄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启东市气流纺纱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宋卫星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8000元,合计48000元,被执行人顾辉、黄成斌应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8500.00元及其利息,本案执行费628.00元,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于2017年1月25日对被执行人黄成斌采取司法拘留,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其他执行线索。鉴于此,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1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喜春审判员 刘东伟审判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雪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