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3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四川蜀帝管业有限公司与通号建设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蜀帝管业有限公司,通号建设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3844号原告:四川蜀帝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6栋1单元7层4号。法定代表人:陈月根。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通号建设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阳关大道28号。法定代表人:叶正兵。本案原告应于收到本院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原告亦未向本院提出预交确有困难的缓交申请,经过本院多次通知要��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之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收取2048元,原告未预交。审判员 周寓先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思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