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030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某亮、元某香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亮,元某香,李某付,李某亮,元某香,李某付,李某亮,元某香,李某付,李某亮,元某香,李某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30执20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亮,男,194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西林县八达镇坝林村小弄恒屯***号。申请执行人元某香,女,194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西林县八达镇坝林村小弄恒屯***号。被执行人李某付,地址西林县八达镇坝林村小弄恒屯***号。李某亮、元某香申请执行李某付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亮、元某香于2016年11月14日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某付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李某付一直在外打工没有回来,经询问申请人李某亮,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一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岑启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梁海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