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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1执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王钢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王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1执13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旭日街道办,组织机构代码86149314-2.负责人余礼广,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钢,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饶县,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申请执行王钢信用卡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王钢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案款24707.16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09元、执行费275元,被执行人��钢未履行。现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钢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王钢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1121执13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胜审判员  胡建民审判员  谢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钟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