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郭鹏琳与陈仁簪、陈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鹏琳,陈仁簪,陈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226号原告:郭鹏琳,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仁簪,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传红,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郭鹏琳与被告陈仁簪、陈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2017年4月5日,郭鹏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鹏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郭鹏琳负担。审判员 岳广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曾 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