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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与苏州鑫融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张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苏州鑫融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张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1353号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8号。法定代表人:许季睦。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冠,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鑫融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吴淞路93号5幢。法定代表人:苏九堡。被告:张成。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鑫融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张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雅静独任审理。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以被告已履行了相应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90元,减半收取计1345元,由格上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雅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宛凝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