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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丁兆臣、王配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兆臣,王配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266号申请执行人:丁兆臣,男,1991年1月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王配明,男,1979年6月1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案在执行丁兆臣与被执行人王配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的事实及证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和证据,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36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进审判员 刘建法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德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