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3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鹤岗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岗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03执83号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工农区北红旗路58号。被执行人王超,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4)工商初字第105号判决书,现该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4)工商初字第105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艳辉审判员 :刘国新审判员 :孙建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董靖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