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执4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郭富城、唐孝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富城,唐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2执4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富城,男,汉族,1989年9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被执行人:唐孝明,男,汉族,1989年8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潜江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郭富城与被执行人唐孝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92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唐孝明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孝明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存款20893元。冻结期限为壹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娟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