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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延边新洲担保有限公司、延边吉泰经贸有限公司、王正国、周璐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执19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新洲担保有限公司、延边吉泰经贸有限公司、王正国、周璐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延中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延边新洲担保有限公司、延边吉泰经贸有限公司、王正国、周璐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延边新洲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延吉市长白山西路1001号的房屋(产权证号:延房权证字第4888**号,面积3389.37平方米)和位于延吉市延朝路58号198的房屋(产权证号:延房权证字第4888**号,面积659.82平方米)及附属物,委托有关部门评估,评估价格为47636553元。于2016年10月24日通过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延边新洲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三次拍卖均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按第三次拍卖流拍价36203780元接受抵债,并抵全部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作出(2015)延中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