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1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郑国付、青岛华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郑国付,青岛华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197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863581525Q。负责人:郝子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国付,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青岛华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三城路88号。法定代表人:朱念喜,总经理。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直接送达,经向原告释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详细信息,故应视为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62元,全部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周建钢人民陪审员 李乃华人民陪审员 陈绪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朝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