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5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榆林市榆阳区永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飞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榆阳区永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米晓霞,高飞,许海东,杨世波,高增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5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永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肤施路67号。法定代表人乔培雄。委托代理人崔江江,男,汉族,生于1984年12月10日,住榆阳区红山东路岳南路***排*号。委托代理人王苗苗,女,生于1989年8月17日,住榆林市榆阳区刘千河乡雅罗畔村阳山**号。被执行人米晓霞,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18日,住榆林市榆阳区万佛楼上巷**号,身份证号码:6127011976********。被执行人高飞,男,汉族,生于1977年12月1日,住榆林市榆阳区万佛楼上巷**号,身份证号码:6127011977********。被执行人许海东,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22日,住榆林市榆阳区青云乡色草湾村*号,身份证号码:6127011973********。被执行人杨世波,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29日,住榆林市榆阳区东沙驼峰中路*号,身份证号码:6127011978********。被执行人高增伟,男,汉族,生于1976年1月12日,住榆林市刘千河乡雅罗畔村*号,身份证号码:6127011976********。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永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飞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5)第46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飞等应向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永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70000元、利息246482元、罚息35211元,共计651693元;负担仲裁费17043元,执行费908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米晓霞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米晓霞、高飞、许海东、杨世波、高增伟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现需划拨该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米晓霞、高飞、许海东、杨世波、高增伟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具体冻结、扣划方式及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2、解除对被执行人米晓霞、高飞、许海东、杨世波、高增伟在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卫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