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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东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东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1173号原告:沈阳东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7号4层。法定代表人:林任福,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凤,女,1981年6月9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马兰,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号1-19-11。原告沈阳东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驰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东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董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