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2民初2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林希、李国进等与张自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希,李国进,张自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2民初2400号原告:林希,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原告:李国进,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张自地,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屏南县,现住址不祥。原告林希、李国进与被告张自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林希、李国进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自由处分民事权利。林希、李国进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希、李国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林希、李国进负担。审 判 长 廖理飞审 判 员 叶艳玲人民陪审员 魏 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卢婉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