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16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广东意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桐乡市卓美针织有限公司、浙江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意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桐乡市卓美针织有限公司,浙江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16515号原告:广东意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诸长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龙,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怡敏,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乡市卓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法定代表人:鲁治国。被告:浙江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余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斐,浙江奇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其峰,浙江奇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意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市卓美针织有限公司、浙江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3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上述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意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5元,由原告广东意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包鸿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秦冬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