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01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杨波与湘西吉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波,湘西吉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01执620号申请执行人杨波,男,1970年9月28日生,汉族,江西新余人,现住吉首市。被执行人湘西吉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磊,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杨波与湘西吉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波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保明审判员 胡吉明审判员 张春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记员杨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