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3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风强与张青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风强,张青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3民初118号原告刘风强,男,汉族,1953年8月18日出生,涞水县。被告张青水,男,汉族,1961年7月10日出生,涞水县。原告刘风强与被告张青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刘风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青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风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风强撤回对被告张青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刘风强负担。审判员 李新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建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