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4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董青与河南龙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青,河南龙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4执252号申请执行人董青,女,汉族,住河北省冀州市北漳淮乡。被执行人河南龙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法定代表人张凤仙,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304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龙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8060.00元;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根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付一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