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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宋小龙与张松善、宋金风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小龙,张松善,宋金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民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宋小龙,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松善,男,1964年9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宋金风,女,1963年5月1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宋小龙与张松善、宋金风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2日依法委托北京中拍在线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张松善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号×号楼×××号的房屋一套。2017年3月8日李响(身份证号:×××)以人民币1327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号×号楼×××号的房屋一套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响所有。(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号×号楼×××号的房屋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李响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文涛代理审判员  张瀚文代理审判员  刘 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胡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