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17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单纪深与李纪玉、任怀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纪深,李纪玉,任怀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1715-1号原告:单纪深。被告:李纪玉。被告:任怀勇。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原告单纪深与被告李纪玉、任怀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当事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单既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