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3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对穆国全判罚金一审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穆国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3执269号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茶都大道281号。被执行人:穆国全,男,生于1974年5月25日,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名山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的穆国全罚金一案,执行中向被执行人穆国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穆国全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雨城区支行的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余娟 微信公众号“”